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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政府关于印发 《崇川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15〕2号文发布 2023年7月19日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崇川区集体土地征地房 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清认真征织实施。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崇川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 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地需要对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对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对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宅基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经合法审批登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补偿房屋重置成本。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按市、区两级房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确认面积和用途。

农村村(居)民所持产权证与建房审批表有差异的,在房屋 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取高限确权的原则确认面积,原通州市核发 的集体房产证中扣除阳台面积,按发证属地土管部门登记底册的 阳台面积为准;对历史老房,在1987年(钟秀街办范围内1982 年)农村清丈造册记录表中登记,经查验建房演变结果确属合法保留历史老房,后期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确认合法面积。

被征收人的合法面积均需在征地地块予以公示,调查摸底公 示内容不作为最终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如有异议,权利相关人应 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街办提出确权申请,由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讨论认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参 照《崇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八条 征地房屋按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分类补偿。

第九条 居住房屋补偿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用房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房”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

①对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地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②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③因征地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15元/m 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 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④临时过渡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⑤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搬迁,提前搬迁奖励最高6000 元/户。

⑥种田补贴:2500元/户。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

①产权调换方式提供政府指定区域的拆迁安置房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则上现房或六个月内交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a、调换地点:与征地公告同一时点评估后公布。

b、产权调换顺序:以实施单位登记的顺序号为准。

顺序号按交钥匙时间先后排序,交钥匙时间由工作组核实(交房时间以分计),实施单位逐日统一核定登记编号。

②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对征地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项目征地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征地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③其他补助

a、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b 、因征地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15 元/m 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 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c 、临时过渡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d、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搬迁,提前搬迁奖励最高6000元/户。

e、种田补贴:2500元/户。

3、 选择“拆迁安置房”安置的标准

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提供“拆迁安置房”供被征收人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a 、安置地点:在公布方案中明确。

b、购买“拆迁安置房”顺序:以实施单位登记的顺序号为准。顺序号按交钥匙时间先后排序,交钥匙时间由工作组核实(交房时间以分计),实施单位逐日统一核定登记编号。

c、选房办法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②农村住宅建房户分户、补空方及购房指标依据崇拆发[2012]15号文执行。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必须在面积公示之日起15 日内向村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街办审批,并到区房征办备案。

③补偿补贴

a 、因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价格有特别规定,现对征地房屋权 利人的合法房屋及空方给予补偿,合法房屋补偿标准原则低于拆迁安置房限定价200元/m2, 空方补偿标准在公示方案中明确。

b、如征地房屋权利人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标准在公示方案中明确。

c、 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d、搬家费补贴:按15元/m 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 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e、过渡费补贴:按标准支付6个月。逾期按政策规定补助。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f、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搬迁,提前搬迁奖励最高6000元/户。

g、种田补贴:2500元/户。

④“拆迁安置房”安置的结算方式

a、“拆迁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 纳标准及“拆迁安置房”限定价、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由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讨论商定。

b、购买“拆迁安置房”中,与原住房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c、按政策规定如享有补空方或增加“拆迁安置房”指标的部分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d、安置小高层或高层的,另增加享受10 m 或15 m 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e、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超出“拆迁安置房”指标用于靠套 型面积部分,其中“拆迁安置房”指标15%以内(含15%)被征收 人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15%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第十条 非居住房屋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非居住用房,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一 、集体土地合法非住宅补偿

合法非住宅是指兴建时使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为《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合法非住宅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搬迁费、附属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部分,房屋按成本法补偿,土地按8万元/亩补偿。

合法非住宅征收搬迁费,按房屋批准用途分别按规定标准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合法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型房屋按南通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全 停产的企业按征收时,按该企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人员数补贴6个月,半停产补贴3个月。

2、经营型房屋按纳税额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2006年10月1日前建成的违章非居按原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街道应做好相关前期、推进、送审等工 作,并受区政府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配合,保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地房屋 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用的,责 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 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对房地产评估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 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合法非居住用房搬迁费补贴表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商业营业用房

m

80


生产用房

m

100

有重型机械或精密仪器搬迁的标准

上浮20%

办公用房

m

70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

仓储用房

m

90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积低于

60%,按70%计算

附表二:

合法非住宅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贴表

年纳税额

(万元)

10-100

101-500

501-1000

1001-3000

3001-4000

4001以上

补贴费

(元/m)

150

200

400

800

1000

1200


   


说明:

(1)年纳税额指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纳税额年均值;

(2)计税依据为本区范围内有效纳税票据。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