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2022-00017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文号: | 崇川政规〔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5/2022-00017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文号: | 崇川政规〔20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专班,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按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考核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工限额;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会同公安和财政核定薪酬总量、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社会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因工负伤辅警绿色救援通道,协调落实先救治、后收费等政策;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二章 职责、纪律与权利
第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六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并应全程录音录像;
(四)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提示、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管理、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七)巡逻、值守,维护大型公共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八)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履行警务职责;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本人或者近亲属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设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专班,对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总量进行科学测算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由区委编委核定全区警务辅助人员用工限额。公安机关在限额总量范围内,结合工作量动态调整各派出所用工限额。
公安机关根据全区警务辅助人员用工限额空额并结合实际,拟订补员招聘计划,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辅警岗位对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要求;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有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采取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强化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管理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规定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公安机关在总量范围内确定各类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或劳务派遣机构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辅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辅助履行职责时,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的,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三十九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与处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相关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9日印发的《崇川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