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政府研究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外事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接受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区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外事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外事办的统筹协调。
原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划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政府要求,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开展全区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研究,统筹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重大事项。
(三)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崇川经济开发区、港闸经济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对上级文件、指示、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负责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安排。
(五)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区政府其他重要文稿;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报告、情况汇报和区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校核工作;督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六)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区政府领导同志和上级研究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搜集整理信息,准确及时地向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七)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八)负责办理上级党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发送区政府的公文,研究区级各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九)负责来文来电的接待处理,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相关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府网站维护、管理,指导、监督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具体承办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十一)统一刻制颁发各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各直属单位印章,并负责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鉴、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区政府的有关议案、提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三)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十四)负责拟订区级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机关办公用房、用车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有关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负责政策指导、业务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区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起草外事工作相关政策规划。
(十七)承办区领导出访报批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区各部门、单位(含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出国考察事宜;检查本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十八)管理本区对外建立和开展友好地区活动的工作;负责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接待外宾、安排外事参观工作。
(十九)负责对本区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协助有关单位处理重要涉外事项。
(二十)推进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和金融对外开放合作;联系协调驻区金融机构,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和金融服务,推动直接融资发展。
(二十一)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研究重大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案;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区外机构涉及我区的金融风险处置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金融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二十二)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