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86X/2011-00099 分类: 综合政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崇川区政府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11]99号
成文日期: 2011-11-19 发布日期: 2011-11-19 有效性: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20686X/2011-00099
分类: 综合政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崇川区政府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11]99号
成文日期: 2011-11-19
发布日期: 2011-11-19
有效性: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崇川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1-1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为全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1]1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区卫生局要合理安排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区和街道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落实好配套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区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村集体办村卫生室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人次,在就诊时支付;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分期结算拨付。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卫生、物价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收支差额补助中街道财政承担“五保一金”经费,由街道财政每月预拨,年终按实结算。区财政部门要督促街道相关经费拨付到位。根据《南通市崇川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崇川政办发[2008]99号)要求,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主要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在每个建制街道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强化编制管理。按照苏编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核定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可按需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创新用人机制。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额度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不得招聘不具备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人员退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苏人通[2001]62号文件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妥善分流人员。对在竞争上岗中因故未聘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分流。凡符合苏办发[2011]10号文件明确的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提前退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鼓励其辞职或自谋职业,或实行轮岗待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三年内通过单位公开招考补员,择优录用,三年内未聘用人员自主择业。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一)推进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资,区人社部门要尽快制定并上报绩效工资具体方案。方案一经批准,财政部门要及时兑现到位,以保护和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兑现绩效工资政策同时,要全面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正式工作人员。对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收费行为规范程度、财务管理规范程度、社会评价。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等为主要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进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由区卫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在街道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挂钩。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标准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机构考核结果除与单位财政补助挂钩外,还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作,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合格的,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按区人社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推进全面覆盖。在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补目录内基本药物。在集体办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目录内基本药物,有效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以药补医”机制。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做到制度实施不走样。在药品选择上,在省公布的基本药物遴选目录中选择;在采购供应上,所有实施基本药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并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采购,按规定由公开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合理规范用药。切实加强医务人员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对用药行为监督评价,杜绝滥用抗生素现象,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增强使用基本药物的实效。

五、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合力

(一)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财政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对其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确保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11年全面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引导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按零差价药品销售额的30%予以补助。

(三)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在制定人员分类、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务人员的意见。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提供更多的培养机会。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