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40/2015-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15]35号
成文日期: 2015-05-26 发布日期: 2015-05-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港闸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40/2015-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15]35号
成文日期: 2015-05-26
发布日期: 2015-05-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港闸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闸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港闸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港闸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加强对全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户外公共场所建设和安装的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筹资捐建的公益性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各街道(开发区)、村(居)是本辖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受赠单位,承担辖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具体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设施安装

  第七条 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安装地点应与城市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选址应在居民小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器材安装的场地要符合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地面要根据器材设施安装要求进行相应的软化处理。

  第八条 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确定申报。

  第九条 器材安装施工结束后,需经体育主管部门、受赠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捐赠部门应与受赠单位签订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双方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区体育主管部门建立全区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档案,对建设数据、使用运行和维修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区体育主管部门建立区、街道、村(居)三级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巡查制度。区级每半年、街道每月、村(居)每周派专人对辖区所有健身器材进行巡查一次,室外健身器材日常管理人员每周两次对所管理的器材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制定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加强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通知供应商进行修复。维修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体育行政部门协调、督促。

  (二)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室外体育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三)对受资助设施进行登记,依法管理,不得擅自迁移。确需迁移的,需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公共体育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依规执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资捐建的公益性户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由设施所在地街道、村(居)负责监管。监管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港闸区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港闸办发[2015]5号)文件(附件6-10)的社区服务管理考核。因监管不力,导致装备设施损坏又不及时整改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