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40/2009-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港闸区人民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09]120号
成文日期: 2009-10-26 发布日期: 2009-10-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港闸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40/2009-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港闸区人民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09]120号
成文日期: 2009-10-26
发布日期: 2009-10-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港闸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闸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港闸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10-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港闸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港闸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进程,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 54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
  三、清理标准
   1.200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实施部门负责重新修订,制定机关公布实施;个别文件因停止执行可能造成管理“空档”,需在文件修订出台前继续实施的,实施部门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公布文件目录。存在下列问题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 2)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 3)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 4)内容已经明显过时、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四、清理主体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决定;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的意见。
  五、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 2009年10月15日开始至2009年12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 2009年10月15日-10月20日)
   1.制定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组织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
   3.各清理责任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核阶段( 2009年10月20日-11月15日)
   1.梳理清理阶段(2009年10月20日-10月31日)。各清理责任部门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建议和意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负责实施的清理责任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清理建议表、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2.审查审核阶段(2009年11月1日-11月15日)。区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报送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结果公布阶段(2009年11月15日-11月30日)
  文件清理后,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汇总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 2009年12月1日-12月15日)
  各单位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区政府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做到不遗不漏。凡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各级行政机关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公布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关注度。清理工作要注意广泛征求意见,除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外,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文件初步清理的意见,也要通过有关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综合研究解决,保证全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 8560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