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40/2010-00200 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港闸政办[2010]115号
成文日期: 2010-08-30 发布日期: 2010-08-3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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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港闸政办[2010]115号
成文日期: 2010-08-30
发布日期: 2010-08-3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08-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心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通市港闸区委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闸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港闸发〔2010〕10号),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取消“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挂“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范围代征税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财政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对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区级各项财政收入、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负责区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的申报工作;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五)参与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调研、论证。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等工作。

(六)负责区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措施;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

(八)负责全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负责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负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负责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建帐监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二)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会计人员培训;负责财政研究、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范围代征税款。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预算行财科

负责制订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分配草案和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制订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审查报批部门预算;负责管理财政支出,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区级财政收支计划、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编制、汇总全区及区本级财政总决算;编制、汇总、上报全区及区级财政支出报表;负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的措施与建议;合理区分乡级财政预算收支范围,负责街道财政体制管理及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指导街道预算管理工作;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负责我区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督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区本级各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区本级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二)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人事、机要等日常政务运转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承担局机关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局制度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检查工作;负责全区会计职称、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全区有关会计行为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农业农税科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拟订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区农口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织编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农业发展支出项目的论证、编审工作,并对支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失地农民保障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街道财政工作计划,指导、协调街道财政管理工作;贯彻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及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的还本付息及日常监管工作。

贯彻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在权限范围内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国家赔偿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四)国库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推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负责区级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资金的调度;汇总编制全区及区本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编制、汇总、上报全区及区级财政收支月报;统一管理区级财政的银行账户;负责财政统发工资,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的核算和管理;负责融资方面的工作;审核、报批全区性和区级部门有关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票据;管理有关罚没收入;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并研究制订国有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负责区级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工作;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区直企业的改制、拍卖、兼并、破产、终止清算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与实施。负责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的确认,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查;负责企业亏损补贴、扭亏技改贴息资金、财政对企业的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授权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负责企业信息统计和财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街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政府采购的有关办法;研究、制订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区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搜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审查确认进入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区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负责制订全区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参与公共资源有关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建立全区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订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

贯彻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五)经济建设科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的监督和管理、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工作;负责研究出台港闸区拆迁、附属物补偿包干政策,完善各街办包干资金的核算办法;完善征地费用台帐;加强财政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区税收社会化征管办公室

负责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范围代征税款。其委托代征的范围是:固定个体工商户(不含涉及专业化管理的个体货物运输业户、个体建筑安装业户)、临时经营户、私有房屋(含店铺)出租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已由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委托主办单位或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税收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不纳入此范围,仍按原委托征收。

四、人员编制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为9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6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

(一)保留“南通市产权交易市场港闸区代理部”,全民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二)保留“会计管理与结算中心”,全民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8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三)保留“区政府采购中心”,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从区财政局内部调剂解决。

(四)保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全民事业单位,核定全民事业编制4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