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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1-27 有效性: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28 15: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崇川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崇川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6〕176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19〕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协调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审批及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区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工作。

社区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适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二)一门受理、及时救助、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个人自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金融资产状况符合我区对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规定。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在我区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

第六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重病人员,应当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六)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者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七)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责能力的除外);

(八)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拥有一辆新车购置价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的或者拥有多辆汽车的;

(九)经全区社会救助集体讨论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十条  临时救助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临时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我区月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期限。

临时救助期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月计算,多人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人户最长不超过8个月。

每次救助金额的把握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操作: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低保标准的1-2倍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不超过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困难程度的界定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综合判定。

人均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4倍(含4倍)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人均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高于5倍(含5倍)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大额救助。

第十一条  完善主动发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道要将社会救助融入社区邻里网格,充分发挥邻里理事、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与12345热线、公安、卫健委、医保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困难群众的日常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困难群众信息,把主动申请和引导申请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填写《崇川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理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作以下处理:

1、小额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直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2、大额救助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崇川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定期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一些特殊的事实困难家庭,因求助人确难提供认定情况证明材料,应当坚持实事就是原则,可以采取本人承诺、社区证明、区(街)救助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给予解决。对申请对象中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低收入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救助资金每年由区、街道(管委会)按各自辖区总人口数5元/人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临时救助需要动态调整。

(二)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街道(管委会)各半负担,日常救助由各街道(管委会)财政先行垫付,年终由区民政局提供各街道(管委会)实际发放数,区财政与街道(管委会)财政按实结算。

(三)各街道(管委会)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内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救助人数等情况上报区民政、财政部门。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严禁克扣、拖延或者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对临时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原崇川区和原港闸区印发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