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56/2021-1164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办发〔2021〕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市驻区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餐饮业在活跃经济、繁荣市场、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燃气安全、油烟污染等诸多问题,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餐饮场所安全事故,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餐饮场所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各街道、开发区餐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餐饮场所日常监管,摸清辖区内餐饮场所基本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督促、引导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负责本辖区餐饮场所安全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并形成闭环,协调街道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和执法,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协助处理餐饮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二)各街道综合执法局、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对辖区餐饮单位实施综合监管,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的指导,依据职责对餐饮行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动社区公益组织、物业服务单位、群众志愿者,结合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餐饮场所安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餐饮场所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做好餐饮安全宣传,协助相关部门规范餐饮场所房屋租赁行为。
二、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场所市场秩序管理,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引导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对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企业,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市政和园林局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指导餐饮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等行为。按照餐饮场所长效管理的要求开展前置踏勘。
(三)公安崇川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大对辖区内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三合一”现象,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个体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区城管局负责餐饮行业油烟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餐饮油烟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督促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进行收运。按照餐饮场所长效管理的要求开展前置踏勘。
(七)崇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噪音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八)区应急管理局对餐饮场所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与区商务局共同牵头开展餐饮场所安全检查,加强餐饮场所安全监管。
三、落实餐饮场所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一)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餐饮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餐饮场所用电、用气等安全基本常识。
(二)餐饮场所应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对本企业液化气瓶、气瓶间、厨房用电、燃气泄漏报警器、油烟口、油烟管道、灭火器、消火栓等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排查的隐患按照“五到位”的要求落实整改。
(三)餐饮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餐饮场所应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五)餐饮场所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
四、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
(一)燃气供应企业向餐饮场所供气时,应核对相关证照,并对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与餐饮场所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餐饮场所燃气档案。每年定期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气安全。做好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宣传。
(二)燃气供应企业使用的钢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要求。要建立瓶装液化气流向登记制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钢瓶液化气购买者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燃气管道供应企业每年应对燃气计量装置及其出口前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五、其他
(一)对发生事故的餐饮场所,负有餐饮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本意见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