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56/2021-14609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办发〔2021〕1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崇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一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崇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突发事件的概念与分类
1.3.1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3.2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四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 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 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较大以上由省、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1.7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各类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区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设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基础设施保障、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5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区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调整、解除预警
区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
4.1信息报告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应向所在街道报告,所在街道和有关单位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漏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当由区政府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3 协调指挥
(1)组织指挥。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区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区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⑤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⑦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突发事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4.6 信息发布
区政府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卫健委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与社会救助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5.3 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区委区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部门(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着力构建我区军地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和联合勘测、兵力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五个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助区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调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6.2 财力保障
(1)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属于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总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用于紧急处置的各类应急保障项目,以及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应急系统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相关应急处置急需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监测和预警,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处置突出贡献表彰,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运转,预案维护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请求,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委、财政、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政府根据崇川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区应急管理局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调查。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发生突发事件后,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武部、公安、市政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依托区人武部、武警部队、民航、通用航空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 安全防护保障
区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平台,强化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6.11 社会动员保障
由各级共青团组织牵头,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12 科技与产业保障
区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区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有条件的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1)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本区预案体系建设。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区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和修订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在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2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