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0:22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4年2月29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含有“乙方违约,如逾期付款、中途退车、逾期提货(超出约定时间三天或以上)、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提货等,则乙方所付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等内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并及时修改了格式条款。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3月14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南孚牌五号电池12粒、七号电池14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便利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3年12月26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便利店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会销播放PPT、视频等文件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两款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预防癌症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四 南通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3年11月18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和证明的广告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四个案涉视频,五名患者视频中叙述了在当事人处治疗牙齿的过程及效果,推介当事人的医疗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将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