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崇地征告〔2024〕32号)(第1次公告)
来源: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2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崇地拟告〔2023〕56号(C2023039孩儿港整治)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陈桥街道集成村、育爱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单位:公顷)

序号

街道

村(社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陈桥街道

集成村

六组

0.1092

0.1092

0

0.0053

0.1145

2

陈桥街道

集成村

四组

0.0473

0.0473

0

0

0.0473

3

陈桥街道

集成村


0.0013

0.0013

0

0.0416

0.0429

4

陈桥街道

育爱村

十六组

0.1938

0.1863

0

0.0003

0.1941

5

陈桥街道

育爱村

十四组

0.3322

0.2066

0.0257

0

0.3579

6

陈桥街道

育爱村

十五组

1.9704

1.604

0.0024

0.0026

1.9754

7

陈桥街道

育爱村


0.088

0.0087

0

0

0.088

8

陈桥街道



0.0061

0.0049

0.0007

0.1277

0.1345

合计

2.7483

2.1683

0.0288

0.1775

2.9546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办法》(通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崇川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崇川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ongchuan.gov.cn/xccqrmzf/xxgk/xxgk.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指定地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指定地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指定地址:天和景居2号楼陈桥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洪良;电话:85699870;邮编:22600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C2023039地块示意图.jpg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