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2022-0109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3-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123456/2022-0109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3-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担负起“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支点、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一条 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坚持求真务实。弘扬真抓实干、马上就办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三条 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实施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的制度。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视情可召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

(六)听取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执行。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议题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通报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或者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若有决策事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参加或受委托召开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也可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副市长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为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风会纪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行文前要认真沟通,行文时一事一请、不得一文多请;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办文流程。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各委办厅局等单位发来的文件和明传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单位)职责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阅批后,按自上而下的方式呈阅;报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阅批后,按自下而上的方式呈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来文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呈报市长。

第二十四条 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报省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须经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有关副秘书长报经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有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合并印发。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单位)拟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提高办理时效。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单位)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在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市直属园区兼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市直属园区举办的各类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会同市外办、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市长出访,经市委书记同意,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逐级报有关市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七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突出抓好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常态化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深入开展针对特定领域以及基层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专项督查,确保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督查、交办、反馈、回访”的督查闭环管理机制,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完善市政府电子督查督办系统和12345在线平台留言办理系统。在市政府办公室内树立“全员抓督查”理念,更多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未经市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严守廉洁从政规定,恪守亲清政商关系,加强家庭家风建设,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市长离开南通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室请示和报备。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南通应事先报经市长同意。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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