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任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5-07 15:42 累计次数: 字体:[ ]

王鹏程,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9********15

住址:崇川区瑞丰花园1幢602室

经查,你在瑞丰花园1幢602室阁楼南侧及北侧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任城执罚告〔2024〕207号),拟对你作出责令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瑞丰花园1幢602室阁楼南侧的一处面积12.77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及阁楼北侧的两处面积分别为12.86平方米和11.45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5日、5月3日、5月7日,执法人员至瑞丰花园1幢602室向你送达,无法送达。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邮寄文书,因你拒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任城执罚告〔2024〕207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告知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315号,电话:0513-83553523)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315号,电话:0513-83553523)提出。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7日

联系地址:外环西路315号任港街道办事处413室

联系电话:8355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