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任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7-09 16:17 累计次数: 字体:[ ]

王鹏程,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9********15

住址:崇川区瑞丰花园1幢602室

经查,你在瑞丰花园1幢602室阁楼南侧及北侧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任城执罚决〔2024〕207号),对你作出责令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瑞丰花园1幢602室阁楼南侧的一处面积12.77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及阁楼北侧的两处面积分别为12.86平方米和11.45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8日至瑞丰花园1幢602室向你送达,无法送达。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邮寄文书,因无法送达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任城执罚决〔2024〕207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决定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瑞丰花园1幢602室阁楼南侧的一处面积12.77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及阁楼北侧的两处面积分别为12.86平方米和11.45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