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崇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07-08 16:37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建平,男,身份证号码为32062419xxxxxxx177。

经查,张建平在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国胜社区十四组110号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2024】1023号),对张建平作出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国胜社区十四组110号,盘香路西、观同路北、富金森(南通)科技有限公司南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张建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2024】1023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张建平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平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2024】1023号),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国胜社区十四组110号,盘香路西、观同路北、富金森(南通)科技有限公司南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公告张贴于本机关公告栏,张建平住所地,同时通过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