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启秀中学滨江校区(暂定名)]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启秀中学滨江校区(暂定名)]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确定后20日内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审批文件,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
2.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2〕164号)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非住宅房屋可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南通市迈普科技园(崇川区新胜路158号)14幢1、5、6层,16幢1、5、6层。被征收人可在此房源中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相当的部分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如前述可供选择的房源因故不存在的,本政府提供园区内其他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3.承租人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承租人承租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形下直接补偿给承租人:
(1)承租房屋为合法房屋;
(2)产权人与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存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租金发票);
(3)产权人与承租人就补偿款归属没有争议(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提交产权人书面确认书)。
对承租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的面积部分不再作为对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补偿的面积依据。
五、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区级政策文件仍适用原崇川区政策文件,但与2020年7月28日后新崇川区政策文件有冲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