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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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办理你(单位)未支付职工工资一案中,因我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崇人社察催字[2025]第14号),内容详见附件。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崇人社察催字[2025]第14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8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崇人社察催字[2025]第14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