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南通市崇川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登记注册办法(试行)》(通行审规〔2021〕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意见所称托管机构,是指经崇川开发区、港闸开发区及市北高新区的园区管委会授权,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的,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平台(创业空间、孵化器)运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三、本意见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以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有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下列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于集群注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经营范围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市场准入由多部门联合审查的行业(如餐饮业)。
四、托管机构向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托管期限;
(三)托管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托管合同的解除事由;
(七)争议的解决途径;
(八)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五、托管机构应当向集群市场主体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供其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统一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终止托管合同或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托管合同、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妥善处置集群市场主体。
六、托管机构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保持与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络。联络员信息及变化情况,需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备。
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当立即通知集群市场主体。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托管合同应当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八、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和信息核实制度,定期核实集群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
集群市场主体档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集群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与集群市场主体约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托管机构代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涉税事务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五)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六)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九、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
十、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信息及管理情况报告园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
园区管委会应当落实专人对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托管机构的运营、服务情况,及时与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交流相关信息,督促托管机构依法运营管理服务。
十一、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等其它事项,集群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集群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集群市场主体的违法线索,托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集群市场主体发生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经营,监管部门通过托管机构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符合本实施意见规范的集群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对其住所(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不因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集群市场主体不配合监管部门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或者不配合托管机构管理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十三、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暂停办理该载体的集群登记业务: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或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通知、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托管机构建立集群市场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托管机构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信息及管理情况的;
(五)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群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的;
(六)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四、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五、园区管委会是对集群载体和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及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集群注册载体申请表
附件:
集群注册载体申请表
载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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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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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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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承诺 |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南通市崇川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自愿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 托管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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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管委会意见 |
同意该载体用于集群注册登记。 管委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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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园区管委会、载体托管机构各持一份,抄送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