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工业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公告
来源: 区房征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04 1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发布《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附件:关于社会公众对《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关于社会公众对《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本政府发布的《临江工业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南通银友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银友公司”)、南通北斗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认为其为南通市跃龙路188号南通宏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生物”)2号至7号仓库及道路、地下、地上所有附属设施的实际所有人,宏通公司无权单独与政府就前述建构筑物商谈征收事宜,愿意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实施。

2.宏通公司和南通雨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辰公司”)认为,不同意被征收、拆除会造成其巨额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期间应据实补偿、要求土地房屋置换并对各项损失进行公平补偿、要求补偿土地的区位价差、承租人的损失由政府部门直接补偿。

二、意见审查情况:

1.关于银友公司、北斗星公司提出的房屋所有权人问题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合法产权确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有登记的依照登记确定,没有登记的依照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补偿方案本身不对产权归属作出认定,故无需根据银友公司、北斗星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

2.关于宏通公司、雨辰公司意见,首先本次征收系为建设启秀中学滨江校区(暂定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事业,符合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最终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是方案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故方案对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作出任何意见,但方案序言部分“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建设需要”对应公共利益情形不明确,需修改;其次方案对征收造成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均已纳入补偿范围,相应补偿项目并无漏项,但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如何确定未予以明确,故方案补偿标准部分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修改;最后承租人所有的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可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确认等直接补偿给承租人,但需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提供相应材料并书面确认,该部分可做进一步明确。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方案序言“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修改成“因临江工业园项目[启秀中学滨江校区(暂定名)]建设需要”。

(二)补偿标准部分修改成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南通市迈普科技园(崇川区新胜路158号)14幢1、5、6层,16幢1、5、6层。被征收人可在此房源中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相当的部分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如前述可供选择的房源因故不存在的,本政府提供园区内其他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三)方案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

3.承租人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承租人承租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形下直接补偿给承租人:

(1)承租房屋为合法房屋;

(2)产权人与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存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租金发票);

(3)产权人与承租人就补偿款归属没有争议(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提交产权人书面确认书)。

对承租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的面积部分不再作为对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补偿的面积依据。

(四)补偿方案中签约时间修改为“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确定后20日内该户签约期满。”

(五)补偿方案中第六条其他事项修改为“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区级政策文件仍适用原崇川区政策文件,但与2020年7月28日后新崇川区政策文件有冲突的除外]。”

其余内容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