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任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9-11 15:45 累计次数: 字体:[ ]

朱健,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9********15

住址:崇川区瑞丰花园3幢502室

本机关对你在瑞丰花园3幢502室阁楼南侧及北侧违法建设的行为,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苏通崇任城执罚决〔2023〕241号),并于2023年8月8日送达。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任城执决催〔2024〕5号),催告如下: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决定(苏通崇任城执罚决〔2023〕241号)的义务期限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2.履行义务的方式: 自行拆除瑞丰花园3幢502室阁楼北侧的一处面积6.85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构筑物及阁楼南侧的一处面积11.52平方米的夹芯棉顶塑钢玻璃结构建筑物。2024年9月2日、9月4日,9月9日,执法人员至瑞丰花园3幢502室向你送达,无法送达。2024年9月6日本机关邮寄文书,因你拒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任城执决催〔2024〕5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催告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413办公室,联系方式:0513-8355352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