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3年6月2日作出崇川政征决字〔2023〕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号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政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见2号征收决定及其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2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2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2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现场办公地点:南通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83508040。监督电话:83508040。
九、如不服2号征收决定,可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崇川政征决字〔2023〕2号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确定后20日内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调查期间提供相应权属登记或法律文书,逾期提供造成不利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故仅供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自愿选择,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评估报告确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六个月。
⑸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奖励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现房):江景国际家园3幢301室(建筑面积126.54㎡),车位3-80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401室(建筑面积126.54㎡),车位3-81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303室(建筑面积134.79㎡),车位3-82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403室(建筑面积134.93㎡),车位3-83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503室(建筑面积134.93㎡),车位3-87号(无产权);外滩花苑7幢104室(建筑面积92.13㎡),车位7-B237(建筑面积13.35㎡);外滩花苑13幢101室(建筑面积97.48㎡),车位13-B402(建筑面积10.27㎡)。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⑴安置地点:外滩花苑(现房)。
⑵对民居合法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1750元/㎡补偿,空方给予1220元/㎡的补偿。
⑶如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为135㎡以下(含135㎡)的,其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135㎡的,135㎡以下(含135㎡)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135㎡以上部分按70元/㎡补贴。
⑷分户、补空方及“拆迁安置房”指标依据(崇拆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面积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街办审批,逾期不予提交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⑸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⑹搬家费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⑺过渡费补贴:本地块搬迁过渡费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
(8)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9)安置结算方式
①选房顺序以征收实施单位登记的顺序号为准。顺序号的编排:
a.在开始签约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征收户签约并将原房屋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交房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登记并组织抽签摇号。
b.在a项规定时间以外签约交房的,按实际交房时间按序排号。
②合法安置面积部分按195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③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
④购买安置房时,超出可用安置指标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超出15%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所选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
五、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