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国华,身份证号码:430902xxxxxxxxx015,沈越丁,身份证号码:330501xxxxxxxxx449。
经查,何国华、沈越丁在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世伦名苑5幢501室进行的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告【2025】1021号),拟责令何国华、沈越丁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世伦名苑5幢501室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本机关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何国华、沈越丁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告【2025】1021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何国华、沈越丁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何国华、沈越丁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2025】1021号),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何国华、沈越丁自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观音山街道城管执法队内勤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何国华、沈越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何国华、沈越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何国华、沈越丁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观音山街道城管执法队内勤室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张贴于本机关公告栏,何国华、沈越丁住所地,同时通过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26日
地址:崇川区观音山太平路333号
电话:852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