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15:41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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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在南通市崇川区城北大道南、长泰路东侧新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工程建设中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通崇城执罚决〔2023〕128号),并于2023年12月22日邮寄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现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城执决催〔2024〕02002号),你单位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到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户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账号:50030188000003292061001)缴纳罚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综合楼307室,电话:0513-85608033)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综合楼307室,联系电话:0513-85608033。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