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陈书建(身份证: 3206**********9X)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银花苑30幢104室。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城城执罚决[2025] 223号) , 对陈书建作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银花苑30幢104室南侧阳台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决定。(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救济途径等,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使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200-1号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513-85523462)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24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200-1号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13-85523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