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18〕20号
成文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3-21 有效性: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港闸政办〔2018〕20号
成文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3-21
有效性: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港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港闸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港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港闸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区城市管理局是港闸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并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排放建筑垃圾。

第九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区城市管理局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准决定,同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必要提醒。

第十条建设部门在配合市级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情况。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清运、处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照分类方案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督促清运单位及时到区城管局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许可后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四)拆除工程在动迁项目规定的签约期截止后,民居一个月、非居二个月内拆除清表结束。

第十三条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区房屋政收中心组织住建局、城管局、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临时堆放点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后将可回收利用的运送至回收利用单位,可燃垃圾和废弃物由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装载,区环卫处负责派车转运。

自管小区的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相应的行驶跟踪设备,并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南通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十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对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保持运输线路上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运输建筑垃圾中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监督检查的单位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取消其运输资质。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二条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许可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建议,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全部上交区财政。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负责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后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落实无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的建筑装潢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房征中心应当加强对拆除工程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企业将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按分类处置的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至自然地坪,牵头做好移交管理工作,督促清运企业至区城管局办理相关许可。

区农水局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有毒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倒有毒有害垃圾行为。

区环卫处应当及时派车转运分类后的可燃垃圾和废弃物,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拆迁地块的监督管理,对拆迁地块验收后在地块内擅自设置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交警三、四大队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纪违规单位、人员进行依纪依规处理。

公安港闸分局应当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保障,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改委、市规划港闸分局、市国土港闸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项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局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信息平台,区住建、区环保、公安港闸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

第二十七条禁止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许可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酌情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一、对举报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200至500元的奖励;

二、对落实建筑装潢垃圾源头分类的物业服务企业按5元每吨进行补贴(以南通天楹建筑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区环卫处出具的三联单为准);

三、对自行联系消纳场地,并运出三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免收建筑垃圾处置费(以接收单位证明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工程没有按时清表结束的,由城管局负责清表,费用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拆迁公司不再享受残值减免政策。

移交街道(开发区)管理后发生的外来垃圾清表费用由所在街道(开发区)承担。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需移交相关部门处罚的按法律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河塘、农用地、临时道路、待出让地块等用作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土方的,对拆迁地块管理不到位,擅作其他用途的,责令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限期整改,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区监察委员会。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责任单位或个人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