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港闸政〔2018〕3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港闸政〔2018〕39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7〕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并做好政策调整待遇衔接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3、入狱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人员;
4、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及撤组改居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人员。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港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港闸政[2011]222号执行。
征收土地的权属及地类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依据。
三、土地补偿费处置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70%的农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各村民小组不同批次征地和成员安置情况,合理确定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补偿费的30%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处置对象、处置标准、处置程序按照港闸办发〔2011〕74号文执行。其中:安置的16周岁以下人员处置金额超过通政规〔2017〕4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的,从土地补偿费30%发放差额;低于通政规〔2017〕4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按照通政规〔2017〕4号文件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保障方式
(一)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按照市区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1、征地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2、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待遇。对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南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后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后延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延连续缴费期间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南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生活补贴的标准原则上随南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各年龄段给予养老年龄段生活补贴(详见附表)。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合理地动态调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的原则,征地时养老年龄段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照南通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补缴(不享受政府代缴);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更高档补缴。
(四)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五、部门职责
港闸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安置办)负责统筹协调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设在区委农工办);市国土局港闸分局负责征地补偿相关技术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区财政、审计、监察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街道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安置指标测算方案、安置人员名单、保障方式选择和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征地指界、安置指标方案测算、安置指标评定落实和指导保障方式选择、测算支付到户到人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
六、资金账户管理
区财政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生活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年龄段相应的汇总,按季下拨至各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发放至每个人的开户银行卡。
区人社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帐户,编制、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报送所需资金的明细,并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工作。
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帐户,管理、核算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七、附则
1、《港闸区关于实施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港闸政[2014]77号)文件废止。
2、2017年6月30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纳入城乡保障体系和已享受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规定。
4、本通知条款由区委农工办、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养老年龄段各年龄段生活补贴明细表
港闸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抄送: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 |
附:养老年龄段生活补贴明细表
年龄段 |
生活补贴标准(元/月) |
备注 |
60岁 |
144 |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划分各年龄段。 |
61岁 |
162 |
|
62岁 |
183 |
|
63岁 |
209 |
|
64岁 |
239 |
|
65岁 |
274 |
|
66岁 |
314 |
|
67岁 |
370 |
|
68岁 |
438 |
|
69岁 |
536 |
|
70岁及以上 |
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