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56/2022-00062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发〔2018〕9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有效性: | |
名称: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23456/2022-00062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发布机构: |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发〔2018〕97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有效性: | |
名称: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属国有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机制,加强对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和有序化解存量债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先保障在建工程、市交办项目、民生急办项目”的原则,项目立项和实施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第四条 每年第三季度,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保障刚性支出的基础上,科学测定下一年度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力,作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依据。区财政局会同区综推办等部门研究确定次年度和未来三年土地出让计划及土地出让金收入规模,充分考虑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计提和市与区收入结算等因素,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第五条 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时,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必须上报项目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平衡方案;区财政局、住建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资金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报区人大审议。对已纳入年度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视同已经接受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送概算,组织招投标前,必须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保障申请;区财政局结合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土地出让金实际入库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财政资金能予以保障的项目,区财政局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出具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单。因经济形势变化、财力发生短缺,已经列入年度预算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区财政局提出项目暂缓实施意见并报请区政府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按照已经经审批的城建计划执行。对拟正式开工项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织招投标部门,必须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单。未通过城建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续;未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单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招投标。
第八条 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各街道拟用自有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相关部门下达建设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