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布者:朱锋发布时间:2021-11-27
关键词: 科技 专项资金
一、立项资助类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10-100万元/项。
二、科技奖补类
1.创新型企业培育
(1)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20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招引市外高企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
(3)企业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列统,每家奖励2万元。
(4)省新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企业研发奖励
(1)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的,首年度扣除研发费用总额3%。
(2)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不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含)的,次年度按照3%比例、最高20万元额度奖励;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的,次年度按照1.5%比例、最高10万元额度奖励。
(3)对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在统计年报系统中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投入95%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1%(含)-5%之间的,追加奖励5万元;5%(含)-10%之间的,追加奖励10万元;10%(含)以上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产学研合作补助
(1)企业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企业支付经费 15 万元以上(含 15 万元)的,经市科技审核发放补助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经费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支付合作经费 5~15 万元(不含 15 万元)的,给予 30%补助。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审核发放补助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只限申报一项购买科技成果补助。
(2)企业参加科技部门市外产学研活动的食宿费、交通费给予 100%补助(仅限 1 人)。
4.技术转移奖补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
5.科技金融
(1)贷款贴息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4 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向银行申请科技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LPR 贷款利率,给予企业首次贷款利息 40%、续贷利息 3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为 1 年,贷款不足 1 年按实际月份计算。
(2)“科创贷”奖补
对“科创贷”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0.5%的费率补贴;对运作良好的“科创贷”合作银行,给予服务团队每家每年最高 5 万元奖励。
6.科技平台奖励
(1)国家级平台: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奖励 100 万元。
(2)省级平台:获得省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院士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验收合格后奖励 50 万元;获得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30 万元。
(3)市级平台: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奖励 20 万元。获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
7.科技进步奖奖励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企业以项目参与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75万元、50 万元。
(2)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
8.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省级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双创基地等),国家级奖励 30 万元,省级奖励 15 万元。
9.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在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万元。
10.科技配套奖励
(1)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补助。
(2)大仪补助及沪通大仪券。对经市科技局核定的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补贴项目及市大型仪器补助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100%进行配套补助。
附件:
《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