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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8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1〕3号文发布 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崇川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一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崇川区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应急工作,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崇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适用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与社会应急力量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是指非政府隶属,志愿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机构和个人。作为救援机构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救援人员、装备工具和组织管理形态。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和依法给予支持的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应急力量情况的。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决定使用本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援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制作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通知,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使用单位名称;

(二)被使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被使用的场地、设施等;

(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通行需要,依法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损毁或者灭失清单,返还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时将清单一并交付。

第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在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一般采取货币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保险的被使用人员,在参与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部门可以协助保险机构按标准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力量可以向作出使用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补偿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急使用清单;

(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

(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对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由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抚恤或者申报为烈士。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等情形的社会应急力量相关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应急行动表现记录;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规3号: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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