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关于印发《崇川区用地转征报批流程及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2年8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2〕2号文发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承接江苏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崇川区用地转征报批操作流程。

第二条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是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转征的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筹措与发放工作,落实安置人员名单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转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工作;承担转征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征收,按照本流程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办理转用手续的,参照本流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区土地征收申请材料的审核、组卷和上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前期工作。审查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核查拟征收土地占用生态管控区域情况;审查拟征收土地勘界成果;协调起草拟征收土地公告;配合街道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现状情况;牵头联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牵头开具征地预缴款通知书(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资金及报批规费);汇总审核征地前期材料。

(二)征地报批工作。负责拟征地地块组卷报批;联系占补平衡指标相关事宜;制作“一书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批后实施工作。协调起草征收土地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开具补偿资金及社会保障资金费用拨付单。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查拟征收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白皮书)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区政法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备案工作。

第八条 崇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就占用生态管控区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管控区域建设占用要求;负责《拟转征用地块环境管控情况审核表》相关内容审查。

第九条 区人社部门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应材料,并负责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涉及提前进保的,根据提前进保人员名单,审核社会保障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负责建立征地预存款、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负责征地各类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出具相关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管理,审核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负责审核征地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安置人员名单。涉及提前进保的,审核提前进保人员、土地补偿款等落实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住建部门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承担区本级事权范围内除道路交通类、河湖水系类、园林绿化类、市政管道类等工程项目外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各开发区(高新区)以外经营性项目和产业项目的征地申报主体职能;负责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文件等;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街道依法开展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测算青苗、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区市政部门牵头负责区级道路交通类、园林绿化类、市政管道类项目的征地申报工作(其他管道,如供电、供热、通信等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指导各片区板块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类、园林绿化类、市政管道类项目征地申报工作。

第十四 区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区级河湖水系类项目的征地申报工作;指导各片区板块开展辖区内的河湖水系类项目征地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司法部门负责为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区政府出具的文书设置提供法制意见;并对用地转征报批卷宗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法制审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区纪检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征地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开展跟踪问效、考核问责。

第十八条 街道为征地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征地批前工作。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指导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如已提前进保,提供提前进保人员名单),并负责审核上报;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受区政府委托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出具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的说明;协助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青苗和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受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召开所在辖区内地块的征地听证会。

(二)征地批后工作。依据区政府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负责征地相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出具相关补偿情况说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起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类、园林绿化类、市政管道类、河湖水系类项目以及经营性、产业项目的征地申报、预存款筹集缴纳、相关费用的支撑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由地块所在的街道牵头,区司法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建部门、区房征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区人社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公安部门等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 诉讼、复议等工作由区司法部门牵头,信访由信访部门及所在街道牵头,相关部门按牵头部门要求及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公安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处置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征地批次组卷上报后,在综合审查阶段,如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的,按条线负责沟通协调并通过审查;如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协调的,由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通过审查。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的,报件单位持土地征收(转用)申报表、征地红线等前期材料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按规定予以收件。

第二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以项目(地块)为单位起草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区政府审批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街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调查核实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调查成果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等。

第二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街道按征地申报单位要求完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区政法部门审核备案。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经评估为风险可控的,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为低风险的,区自然资源、区财政、区人社、区住建、区农业农村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听证的,区政府委托地块所在街道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区自然资源、区财政、区人社、区住建、区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参与;确需修改方案的,需重新编制并公告。未收到听证申请的,由所在街道出具听证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街道就补偿登记情况形成相关说明。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街道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登记情况,街道受区政府委托与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涉及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协议签订。

第三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商定提出安置人员名单(涉及提前进保的,提供已安置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填写安置人员情况表,与公示材料一并报区安置办审核。区安置办在收到安置人员情况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涉及提前进保的在组卷报批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安置人员名单在征收土地批准后不得更换。

第三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建部门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关规费,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具上述款项缴款通知书,项目主体单位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款和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存入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征地预存款专户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区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到位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完成征地前期工作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征地经批准后,区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开具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单,区财政部门自收到拨付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用于抵缴的安置补助费和政府单独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提供资金到账凭证。

第三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起草征收土地公告,报区政府审批后,在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单,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拨付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5个工作日内将青苗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对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三十九条 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区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地块所在的街道牵头起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区自然资源、区财政、区人社、区住建、区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十条 街道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资金到账后及时补偿到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等费用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