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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

(2023年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3〕2号文发布 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3修订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区特色产业和规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奖励对象

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对象为创建品牌、技术标准、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对经权威部门评价认定的名牌给予奖励:

1.区域名牌: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

2.名牌产品:获江苏精品认证称号的单位。

(二)对经上级技术标准机构评价认定的项目给予奖励: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2.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3.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单位;

4.获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

5.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

(三)对经权威部门评价确认的质量信用、体系认证、计量示范的给予奖励:

1.获省质量信用AA、AAA级的单位;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

4.被评定为省、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

二、奖励方式

(一)名牌奖励

1.对首次荣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重报再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对首次荣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奖励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对第二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制(修)订省(市)地方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起草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给予2万元的奖励;

4.对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成效显著,获得验收通过的承担单位,国家级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奖励6万元,市级项目奖励4万元;

5.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奖励4万元。

(三)质量信用、体系认证、计量示范奖励

1.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和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4.被评定为省、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质量奖励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有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政策的;2.近3年有产(商)品经国家、行业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或验收不合格的;3.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4.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记录的;5.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拨付

区财政局依据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四、监督管理

该资金属区级财政专项奖励,用于对获得有关名牌认定、标准创新、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不得违规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强化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推进名牌、技术标准和以质取胜战略的实施,对质量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并在次年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区财政局。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企业进行处理。

五、附则

省、市、区级奖励不重复享受,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川政发〔2022〕23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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