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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3〕4号文发布 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及《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执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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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