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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认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0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崇川政规〔2021〕6号文发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川区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认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深入落实上级关于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将特定对象按照程序纳入“单人保”以及低保“渐退缓退”等系列举措,分层分类实施城市边缘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边缘困难群体主要指以下几类:

1.低保边缘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

3.特困边缘群体;

4.经区社会救助集体讨论会研究确认的其他应当给予认定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本区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城市边缘困难群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管理全区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认定救助工作。区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联、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的确认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城市边缘困难群体,全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第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八条 特困边缘群体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人月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无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但有集中供养需求,愿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捐赠个人收入和财产。

第九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 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边缘群体收入、财产等的认定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时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 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成员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按照人均最高不超过一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扣减。

第十一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 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区残联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城市边缘困难群体:

(一)不得认定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时拥有生活用汽车;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时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价值超过本地年低保标准10 倍(含)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本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情形由区社会救助集体讨论会研究确定)。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经区级社会救助集体讨论会研究不得认定为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困边缘群体认定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在册的原“低收入家庭”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认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继续对低保边缘家庭中全日制在读大学生、残疾人(纳入单人保的除外)以及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定量救助,认定期内每月发放本地低保标准60%的救助金。家庭人均收入在1.5 倍至2 倍低保标准的存量原“低收入家庭”,给予1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原救助措施,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对于动态退出的要妥善处置,做好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扣减后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认定期内纳入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动员和鼓励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活动;符合《南通市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通政发【2018】59 号)规定的救助情形的,按照政策实施相关救助。

第十九条 对原先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因就业创业等,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稳定脱困。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申请临时救助的,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重复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救助前公示,直接根据事项和困难状况实施救助,救助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城市边缘困难群体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边缘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二十三条 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市边缘困难群体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城市边缘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救助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认定救助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认定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城市边缘困难群体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上级文件就相关认定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且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产生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