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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3〕3号文发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展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依据江苏省《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9号)、《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产发〔2019〕8号)和《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识产权资助奖励,主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任务,对当年度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奖励对象

本区内当年度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专利资助费用为实际缴纳官费的50%;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多个国家授权,视为一件。

(二)知识产权运用

1.知识产权证券化补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知识产权实际融资额的1‰,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人员补贴。对2023年以来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营销人员进行风险补助,单个营销人员办理的质押贷款,质押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500元/笔;质押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800元/笔;质押金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补贴1000元/笔;质押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00元/笔。单个营销人员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

“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被认定为市“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正版正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管理

1.体系认证奖励。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2.领跑者、攀登者单位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领跑者单位、攀登者单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3.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示范园区、省级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国家级试点园区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国家级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期间,其它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请给予优先推荐立项。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同一商标有多个延伸国的,按一件计。

5.支持学术机构、知名高校参与共建崇川区知识产权运营与发展中心。

(五)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为提高发明专利预审质量,视情况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鼓励学术机构、知名高校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发明专利申请前评估。

(六)人才培养

1.鼓励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2.对2022年以来本区各单位新培养或引进的专利代理人,在职且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给予3000元资助。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审核拨付

第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上级的知识产权补贴组成。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待市级知识产权补贴资金到位后一并拨付。

1.项目申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申报条件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兴企通平台预先发布的《申报指南》。

2.资金审核: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经区财政局政策性复核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崇川兴企通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示。

3.资金拨付:区财政依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该资金属市、区政府专项资助奖励,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规范资金的使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次年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八条获得支持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需退回当年度已拨付的全部资金,且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资助奖励,涉及市、区两级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资助奖励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市级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崇川政办发〔2020〕8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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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