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川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2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一)退休企业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2.2021年1月1日起,在崇川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996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在崇川区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参照享受。
(二)本人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企业职工参照享受。
(三)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四、确认程序
向登记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审核后在系统录入信息;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区卫健委完成审核、确认及发放工作;报市卫健委备案。
五、资金来源
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定额补助2200万元。
六、发放方式
区卫健委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委托金融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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