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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5 18: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部门:

《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背景

为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主体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纳税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业团队;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征信良好;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各级科技项目管理失信名单。

(五)申报单位须在崇川区“兴企通”平台注册,并通过“兴企通”申报。

三、资金使用方式

(一)立项资助类

每年立项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100万元/项,重点支持产业前瞻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民生等。区科技局每年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现状另行出台项目申报指南,具体项目计划类别及要求以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由各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或科技园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扎口推荐申报。对支撑和引领全区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业项目,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科技奖补类

1.创新型企业培育

(1)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崇川,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增数考核细则的企业奖励20万元。

1.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招引市外有效期内的高企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

2.企业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列统,每家奖励2万元。

3.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企业研发奖励

(1)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统计年报系统中填报认定后的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的,首年度给予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3%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将享受到的奖励用于激励参与项目研发管理的科研创新团队。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不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含)的,次年度按照3%比例、最高20万元额度实施奖励;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的,次年度按照1.5%比例、最高10万元额度实施奖励。

(3)对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在统计年报系统中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投入95%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1%(含)-5%之间的,追加奖励5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5%(含)-10%之间的,追加奖励10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产学研合作补助

(1)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签订的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企业支付经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发放补助的,区科技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企业支付合作经费5~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给予30%补助,其中符合对接服务上海、苏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40%补助。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审核发放补助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只限申报一项购买科技成果补助。

(2)企业参加省、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的市外产学研活动所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给予10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仅限1人,相关支出应符合政府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4.技术转移奖补

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一定比例的奖补。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技术合同成交额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

5.科技金融

(1)贷款贴息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用于产品研发、技术升级等促进实体发展的科技贷款,贷款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贷款利率,给予企业首次贷款利息 40%、续贷利息 3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为 1 年,贷款不足 1 年按实际月份计算;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首贷一次、续贷两次的补助(续贷企业的研发投入须比上年有增长,区科技局对续贷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具体方案)。

(2)“科创贷”奖补

对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科创贷”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0.5%的费率补贴;对完成合作协议内容、运作良好的“科创贷”合作银行,给予服务团队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分级资金奖励。

6.科技平台奖励

(1)国家级平台: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含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省级平台:获得省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含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院士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验收合格后奖励50万元;获得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奖励30万元。

(3)市级平台: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科技进步奖奖励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企业以项目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

(2)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8.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双创基地等),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5万元。

9.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在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赛事按最终获奖等次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大赛获奖项目需在获奖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区注册企业后方可申请兑现)。

10.科技配套奖励

(1)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补助。通创币、创新券等奖励政策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大仪补助及沪通大仪券。对经市科技局核定的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补贴项目及市大型仪器补助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100%进行配套补助。

四、补充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崇川区、原港闸区印发的区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注重绩效,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双创载体建设、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攻关、社会民生等,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局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类区级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支持方式。

(一)立项资助类。主要用于支持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载体类、创新创业补助、科技金融类、民生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须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

(二)科技奖补类。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效经认定后补助项目;产学研合作补助;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科技进步奖、科技平台等项目配套奖励;以及用于当年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实行的奖补项目。

第三章 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技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使用及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资金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的管理工作。

(一)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进行项目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科技奖补类除外)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六)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开展项目验收;

(七)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兑付及绩效评价;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指标下达、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一)会同区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补助企业的纳税属地事宜;

(三)审核下达科技专项资金指标;

(四)会同区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区科技局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和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实施保障条件;

(三)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负责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决算表、决算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材料;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七)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我区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由区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经相关报批程序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对需要组织评审的立项资助类项目,区科技局在崇川区“兴企通”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牵头街道或园区组织发动项目承担单位在“兴企通”上申报,经所在街道或园区初审,区科技局实质性复审,区财政局纳税属地确认后,由区科技局在崇川“兴企通”平台公示七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对科技奖补类项目按照相关认定文件或区政府专项出台的政策文件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立项计划。区科技局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立项资助类项目以及科技奖补类项目出具科技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立项资助类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街道或园区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批示,将专项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到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在七个工作日内按实兑付。

第十五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立项资助类项目的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和间接费用(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间接费用核定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五章 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区科技局对资金使用单位组织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立项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对用于立项资助类项目的专项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对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上的立项资助类项目在项目验收前须提供经由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经费由区科技局部门预算列支。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区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分。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合同书》的调整和终止。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

(二)单位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参照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含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所在街道或园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区科技局核准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区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并不作负面评价。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或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免除相关领导干部、部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资助类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政策规定的配套资金除外。已迁出本区的企业不兑现相关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原崇川区、原港闸区印发的区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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