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86X/2020-0129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规〔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索引号: 01420686X/2020-0129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规〔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崇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规【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1、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入轨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的,由上市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2、靠前指导。在入轨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指导,跟进把关,依法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提前辅导、专题会商,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3、税费扶持。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可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在税法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最大期限递延。

入轨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支出,包括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转移登记、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述税费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价值,经税务、财政确认后,按其股改当年区财力增量部分给予扶持。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4、首发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得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境外上市。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区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外地引进。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我区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引进区外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做好引进省外上市公司相关工作的函》(苏证监函【2019】270号)要求,支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同时加大分析甄别力度,严禁引进问题上市公司,防范输入型金融风险。

7、并购重组。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8、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通过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参照本条政策奖励。

9、分拆上市。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按照前述政策给予奖励。

10、二次上市。对上市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其他要求

11、区内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奖励政策,兑现本政策意见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12、区内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其股份必须托管在我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我区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区缴纳。否则,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13、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区内企业,如三年内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区或因区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区的,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14、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区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区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15、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

五、附则

16、本意见所称企业为在崇川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且按照本政策意见规定签署相关承诺书并进行公证的企业。其中入轨企业,指企业已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支付了前期费用进入实质性运作,并将相关入轨材料及付款凭证报送区金融监管局备案。

本政策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本政策意见下发之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仍按《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发〔2019〕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港闸政〔2019〕93号)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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