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06640/2019-0056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港闸政办〔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640/2019-0056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港闸政办〔2019〕1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南通市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 唐闸古镇保护利用工作委员会,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港闸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引导全区建筑业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品牌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同时展示我区建筑业争先创优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全区建筑业企业不断提升综合实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活动(以下简称“十强”)由港闸区建筑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评价工作本着注重实际、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坚持 “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努力提高评价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公信度、满意度。
第四条港闸区建筑业“十强”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按统计数据进行排名,取前10家。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港闸区范围内,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条件
第六条 “十强”企业按指数总分值排名。指数评价共分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上缴税金、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诚实守信等8项分类指标和全年营业收入、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等细化指标(详见申报表)。
第七条在评价年度,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节的企业不予参评: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因严重不良失信行为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工作及要求
第八条辖区内建筑企业自愿申请参评“十强”企业。
第九条申报企业认真填写《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申报表》(一式一份),《申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
第十条附件材料内容及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按照《申报表》E-G顺序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并附所获奖项汇总表,扫描件按照每页2-4张图片排版,图片下方标注和汇总表中相对应的编号,彩色打印。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第五章 评价程序和表彰
第十一条辖区内建筑企业自愿申请参评“十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港闸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港闸区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三条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进行审批,确定该年度“十强”企业的名单和排名序列。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报港闸区人民政府,并在港闸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获得“十强”企业称号的单位由港闸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六章 评价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填报人员要认真负责,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申报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签发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发生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评价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2019-1关于印发《港闸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