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56/2021-1324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办发〔202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崇川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崇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
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委等部门拟定的《崇川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崇川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以建立监护人管控责任激励机制为切入点,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特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实施办法。
一、明确有奖监护奖补对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年内监护责任评估合格,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可以足额领取年度监护补贴。本办法所指被监护人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辖区内实际居住,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危险性达到3级及以上,具有高风险行为或暴力倾向、有肇事肇祸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和残联、卫健部门会同社区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监护人失去有效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自然人)适用以奖代补政策,由工作单位或社区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以奖代补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的;
(四)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或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不予发放监护补贴;
(五)不予补贴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
(一)未能履行监护责任或被监护人实施了肇事肇祸案(事)件,自此情形消除后,监护人次年可重新向居住地社区申领监护补贴;
(二)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自找到的下个月发放监护补贴;
(三)虽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但不配合管控小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的;
(四)停发监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落实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防止失踪或下落不明;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量按时服药、配合随访;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引导被监护人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随时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发现肇事肇祸倾向时,及时向社区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将患者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治疗;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严格有奖监护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户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有监护人的以监护人为主,无监护人又无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社区为主,辅以街道综治社工、社区干部和社区民警、社区精防医生,成立“四帮一”管控小组,逐一落实监护责任。对每一位患者的监护人,由街道与其逐一签订有奖监护协议,以协议形式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增强监护责任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一)明确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为监护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度发放一次,监护期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监护月数计发。
(二)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奖补资金每年底由社区申报,经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召集街道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会商后,由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对奖补对象、标准和奖补金额进行审核后,由区卫健委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奖补经费发放至监护人银行账户。
(三)奖补经费由区卫健委纳入部门预算。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由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委牵头成立崇川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公安崇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街道(开发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开发区)组建由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综治干事、民政干事、残联专干、专业社工、社区干部等人员组成的(个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小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服务管理。组建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小组。
卫健委负责组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线索调查、诊断和评估,建档立卡,协助上级部门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甄别;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及时通告街道,必要时通告区委政法委、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患者的医学随访管理服务及治疗康复工作;配合日常随访、协助专科医疗机构对患者服药情况进行评估。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监护人实际居住情况,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协助配合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开展对列管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开展联合随访管理等工作;协助查找失访患者下落;依法立即处置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协助医疗机构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但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财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街道对被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情况进行核查。
残联负责审核上报重度精神残疾医疗补助名单,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进行认定;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托养活动进行认定。
街道(开发区)及社区负责做好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布监护补贴办法及兑现方式;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
街道(开发区)以文件形式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各社区居委会主任、街道民政人员、街道残联人员、派出所所长。社区建立关爱帮扶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等,落实小组人员工作职责,确保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到位。街道(开发区)及社区负责做好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布监护补贴办法及兑现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五、强化督查考核
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评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导致已登记患者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贴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要依法追究、严厉惩处;对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崇川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经费发放审批表》
附件
崇川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经费发放审批表
( 年度)
街道(开发区) 社区 年 月 日
被监护人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家庭住址 |
||||||
是否肇事肇祸 |
||||||
监护人姓名 |
性别 |
与被监护人关系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
监护情况 认定审批意见 |
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盖章) 年 月 日 |
|||||
监护情况 认定审批意见 |
街道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机关意见 |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健委代章) 年 月 日 |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深化平安崇川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救治救助基本原则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的责任主体。按照“分工协作、自愿受助、定点救治、跟踪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区政府领导下,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指挥中心、公安崇川分局及各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救治救助对象
对列入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管理,且列入省警务基础信息工作平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患者,以及虽未列入省级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但经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会商评估必须住院收治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救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本区户籍监护人无力抚养,及家庭特别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予以救助。
四、准确掌握信息
(一)严格登记报告制度。区卫健委要会同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指挥中心、公安崇川分局,建立完善动态监测网络,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高风险及贫困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制度。各街道、开发区要组成工作专班,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含监管场所)开展经常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并将患者(含新发现患者)基础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库,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信息资源的合理运用,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五、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各项工作;按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对辖区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辖区平安建设工作考评。
区卫健委: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精神卫生规划;负责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和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会同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指挥中心、公安崇川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发现报告工作;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和信息收集;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各街道(开发区)排查出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在家居住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广泛宣传精神障碍疾病防治知识。
公安崇川分局:积极参与并会同区卫健委、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公安机关参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及时更新警务基础信息工作平台相关数据;与区卫健委定期开展信息交换,及时将核实或补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反馈给区卫健委,并向区外公安机关通报在本地就诊的或在本地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区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收集、精神病司法鉴定和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及送医治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治愈出院后患者的跟踪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并负责查找患者原籍。
区财政局:落实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诊断、评估、鉴定、有奖监护、现场处置等所需经费,负责特困人员、无法查清原籍以及家庭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费用的审核拨付,保障门诊基本药物救助经费和特困家庭药物救助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负责特困人员中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中无监护人、近亲属或户籍地在市外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救助站,并协助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
区残联:负责协助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健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该患者的残疾人证件;负责对长期服药的贫困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免费药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区人社局: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
区司法局:负责联系和协调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区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网格员及时报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巡查走访信息、每周巡查信息、重要信息;负责每日登录预警系统模型核查预警信息,发现情况第一时间分流处置,并报市指挥中心;负责对预警核查和处置情况进行反馈。
各街道(开发区):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调查摸底;发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报告;负责对辖区内贫困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有效管理,严格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其服药和病情发展,要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要求,建立管控小组,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确保管控到位。要建立社区关爱帮扶小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康复等方面帮助。
六、加强医疗救治
(一)对本区户籍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由所在街道(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送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或紫琅医院)救治;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当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由所在街道(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送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或紫琅医院)救治。由街道(开发区)办理入院治疗手续。
(二)对非本区户籍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暂住地街道(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联系其监护人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原则上送原籍救治,如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也可由所在街道(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送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或紫琅医院)救治。由街道(开发区)办理入院治疗手续。
(三)对无法明确具体户籍地址和法定监护人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精神病患者,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派出所共同送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或紫琅医院)救治,由民政部门办理入院手续。
(四)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有威胁或正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申请入院治疗的,按以上流程办理入院手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七、强化经费保障
(一)对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原则上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家庭特别困难的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困难救助。
(二)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财政救助,包括本区户籍与非本区户籍。由区、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救助。救助费包括医疗费和基本生活费。救助费分担比例,区、街道(开发区)财政各50%。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界定由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共同确定。经费先由街道(开发区)垫付,年终与区卫健委结算。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执行和财政投入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推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使其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省、市、区文件的规定,充分履职尽责,制订具体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加强衔接配合,严格落实对已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和动态监测等措施,切实防止脱管漏管。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依托网格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精准排查和服务管理。要建立健全社区(村)、家庭、基层医疗机构、公安民警"四位一体"的精神障碍患者多元监护网络和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确保患者不因疏于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动全社会参与,有效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三)严格督导问责。区委政法委要将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评。要加强调查研究、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健全工作机制;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突出的街道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恶性案(事)件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街道和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崇川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专项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注意事项》
附件1
崇川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专项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 |
|||||
患者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详细户籍 |
现住(租)址 |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累计居住 我区时间 |
所患精神 疾病病名 |
|||
送医时病情是否稳定 |
危险性评 估级别 |
是否具有肇事肇祸危险 |
|||
监护人姓名 |
与被监护 对象关系 |
监护情况 |
|||
监护人 身份证号 |
监护人 工作单位 |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是否为低保户、低收入家庭 |
||||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共计(元) |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元) |
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元) |
|||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街道派出所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区委政法委 审核意见 |
经审核: 同意该患者本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区专项基金补助 元(大写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情况 |
接到本申请表日期: 年 月 日。对该患者的区级专项救助基金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汇往相关街道。 单位(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注意事项
一、填表说明
(一)所患精神疾病病名:请选填经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二)是否具有肇事肇祸危险: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出警现场情况认定;
(三)监护情况:填写是否履行监护责任、或填写是否放弃监护权、或填写监护人不明;
(四)监护人身份证号、监护人工作单位:如监护人为社区居委会或监护人不明的等不需填写;
(五)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医药费、精神疾病鉴定费);
(六)本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专项办公室各一份。
二、随表需另附以下材料
(一)本次送医事件详细过程报告:包括送医的事由、送医过程、入出院手续办理经过、费用情况、病人转归等,由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撰写并加盖公章;
(二)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出院小结复印件;
(四)本次送医住院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