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56/2021-1354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办发〔2021〕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崇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崇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崇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崇办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崇编发〔2020〕3号)、《崇川区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街道编外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崇办发〔2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崇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配备在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从严核批。着力简政放权,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事业编制使用效能。根据各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执法辅助人员用工限额数。
(二)科学设岗、规范用人。科学设置执法辅助人员工作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需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及涉密等岗位工作。
(三)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人员结构能够实现动态调整,进出有序,提升管控力度,做到增员到位、减员及时。
第二章 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 对全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由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城管局核定。
第五条 城管局按以下程序申请执法辅助人员补员计划:
(一)申报审批。城管局呈报《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街道编外辅助人员补员计划审批表》,由区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批意见。
(二)组织实施。城管局、人社局根据审批意见会同相关街道负责人员招录。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薪酬待遇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按照相应的资金渠道保障,执法辅助人员经费按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要求,按实编制预算,经区人社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区、街道、部门财政体制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七条 区城管局执法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崇川区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街道编外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基本工资、职龄工资、考核奖励三部分组成。
(1) 基本工资:4000元/月。
(2) 职龄工资:统一按40元/年的标准计算,每年一月进行调整,职龄从主管部门认定的进入区城管局执法辅助岗位工作之日起算。
(3) 考核奖励:在本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35%额度以内,按个人考核结果发放。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辅助人员基本工资、职龄工资、可以参照区城管局执法辅助人员标准执行,年终考核奖励由各街道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4)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岗位工资和职龄工资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12%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5) 福利待遇:可以安排城管执法辅助人员体检、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工会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城管、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现有执法辅助人员超过用工限额的,本部门逐年递减,逐步消化。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执法辅助人员,人社部门不予劳务派遣,财政部门不予预算经费。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因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因工作严重失责,造成本单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形成恶劣影响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等,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加强区城管局与区委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切实履行对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管职责。
区委编办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用工限额数和使用计划数的审核。
区人社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规范签定。
区财政局负责经核定的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岗位经费的保障等。
区城管局负责本部门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与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绩效挂钩,作为奖励惩戒、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