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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21〕62号
成文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12 18: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相关国有企业:

《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届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和一届区委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崇川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区政府出资设立“南通市崇川区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市财政局《南通重大产业产业项目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20〕17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苏财基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基金为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

第三条 母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引进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引导社会资金集聚,投资我区新兴产业。

第四条 母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并按照上述领域分类分别设立子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第五条 母基金的运作架构:采用“1+N”母子基金运作方式,母基金通过与园区或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园区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合理设定子基金的规模、方向和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行,依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及退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崇川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崇川开发区、港闸开发区和市北高新区主要领导,区纪委监委、区人才办、发改委、司法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办、投促局、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母基金设立、增资有关事宜并提交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确定基金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和重点;

(三)审议批准基金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增资和实缴,决定投决会成员和观察员的选派;

(六)定期听取母基金汇报,协调相关问题;

(七)其他应由母基金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子基金的设立、增资、注资实缴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开发区党工委会研究决定;规模在3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主任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基金办职责包括:

(一) 制定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安排,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负责基金的统筹结算;

(三)研究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

(四)协调召开管委会会议,督促和落实会议决定;

(五)掌握母基金运行情况,对母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母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形式运营,注册设立的“南通市崇川区产业发展母基金(有限合伙)”代表政府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十条 母基金委托崇川城投公司管理,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包括:

(一)根据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制订年度投资计划;

(二)围绕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招募和设立工作,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根据管委会决议具体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责、权、利;

(四)推进子基金按协议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进行合规性审查和项目备案,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

(五)开展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按要求定期向基金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年度终了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六)完成管委会及基金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城投公司的合规性审查进行监督,监督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金额较大超出国有公司承受能力或者参股比例较高、投资对象负债比例较高的政府注资项目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预警。

金融局负责指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设立,帮助协调其与有资质的投资企业对接,吸引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负责基金政策的落实。

发改委、投促局、工信局、科技局、组织部(人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符合引导方向的项目,促进项目与创投、融资担保等机构对接。

第十二条 母基金设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从区纪委监委、司法局等部门中选聘产生。母基金监督委员会对母基金管委会负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监督母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对母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提出完善建议;

(三)完成母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占比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30%,原则上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创业投资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子基金除外。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产业基金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五条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子基金在崇川的投资总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母基金出资规模的1.5倍,具体投资比例由母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协议存续期的,须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子基金可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扩大资金投资效用。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十九条 母基金从子基金分配所得应上缴国库。在按出资来源分配后,可在政府出资已分配所得的分红部分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收益率低的基金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以及对优秀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奖励,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或推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建立完备的财务账簿,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母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子基金已投项目经营情况,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财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按季度及时向基金办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当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监督子基金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定期向母基金管委会报告子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并应接受财政部门及母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运作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成立前,已设立的区级各产业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并统一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崇川城投公司进行管理。今后,区国有企业直接投资或参股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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